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2民初3052号
原告:浙江中冶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清泰街**富春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晋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韩宇、杨斌,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曹忠。
诉讼代表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浙江中冶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咨询服务费用100000元,迟延支付费用违约金为100000*5%=5000元,合计为10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中冶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韩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年产2万辆纯电动新能源客车项目水保设施竣工验收技术咨询委托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年产2万辆纯电动新能源客车项目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并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总计费用为10万元,包含本项目方案编制费、人工费和评审会务专家费等费用。在本项目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万元。若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相应费用,或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因被告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合同所规定的咨询服务费总额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5年10月14日,上述项目通过浙江省水利厅的验收。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诸法院。
另查明:2020年8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0110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万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9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年产2万辆纯电动新能源客车项目水保设施竣工验收技术咨询委托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被告逾期未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已由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只能提起以确定债权金额为目的的确认之诉。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浙江中冶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咨询服务费、违约金共计105000元的债权。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中冶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筱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