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玉程机械有限公司

惠来县靖海镇葛山龙记食品商行与上海玉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291号 原告:惠来县靖海镇葛山龙记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经营者:***。 被告:上海玉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来县靖海镇葛山龙记食品商行诉被告上海玉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惠来县靖海镇葛山龙记食品商行于2020年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来县靖海镇葛山龙记食品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