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82民初2853号之二
原告:建徳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
原告建徳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建徳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徳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徳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8元,保全申请费3486元,合计4914元,由原告建徳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