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中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骆旭华,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德市寿昌初级中学,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昌西1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裕平,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才,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府、建德市寿昌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64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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