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132号
原告:沈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046044970。
法定代表人:KnutUdoWiszniewski。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被告:大唐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原告沈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02-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原告沈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子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