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执异7号
申请人:大唐XX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XX城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群生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陕西XX城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群生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2019)陕0525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大唐XX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在审查过程当中,申请人大唐XX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出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大唐XX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变更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建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