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701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9701民初1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案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