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81执异6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晟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韩家村西黄土坎子屯001号。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晟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晟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辽宁晟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