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晟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某某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特98号 申请人:辽**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6号(1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5月10日,本院收到辽**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书。申请人辽**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其与**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人仲字[2022]325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涉案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理由:一、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依法向申请人辽**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且在未依法送达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仲裁程序违法;二、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查明事实,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加班费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前提是仲裁裁决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的,而该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在本案中,从涉案仲裁裁决书的案号及对告知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可知,涉案仲裁裁决并非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辽**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鹤 审判员  汤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姣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