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1762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A-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兴博旅投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25号B座5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改亮,男,北京兴博旅投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企划总监。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博旅投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裴然
审判员温同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