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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某有限公司、南京圣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1395号 原告:上海新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圣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上海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圣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难以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