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1395号
原告:上海新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圣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上海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圣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难以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