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574号
申请人: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药康阳先锋(北京)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6层601、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药康阳先锋(北京)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重药康阳先锋(北京)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8022.6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药康阳先锋(北京)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58022.6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