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15905号
原告:深圳市深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工业村R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3519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工业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7198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95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还清全部款项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的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采购订单》,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3D相机两台,价款共计190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50%,尾款货到后付清。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货物。原告称,被告已支付货款950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采购订单》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订单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合同项下的货物,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对于货款的支付,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95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计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