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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四通测绘勘测有限公司与某某汤知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2330号 原告:宜春四通测绘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5995544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区人,住宜春市**区,该公司股东。 被告:***汤知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NNCE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宜春四通测绘勘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知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因原告宜春四通测绘勘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的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宜春四通测绘勘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退回原告宜春四通测绘勘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