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蓝天助剂有限公司

泰安市蓝天助剂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5341号 原告泰安市蓝天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大汶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蓝天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52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