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1021民催6号
申请人:泰安市蓝天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市蓝天助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泰安市蓝天助剂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2000051/25128814、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28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渠流体智控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玉环联景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安市蓝天助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蓝天助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