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蓝天助剂有限公司

泰安市蓝天助剂有限公司、广州市煜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429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蓝天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煜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1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11执4291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