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26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美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美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502诉前调书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美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调解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71305.6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502执263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陕西美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