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602民初17645号
原告:廖某,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某,女,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第三人:智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廖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王某、第三人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