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某有限公司;王某;某有限公司;廖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602民初17645号 原告:廖某,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某,女,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第三人:智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廖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王某、第三人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