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2民初840号
原告: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车陂大岗工业区大岗路4号(即二栋)3012房(不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890814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78号江宇·世纪城独立商业楼二层2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702213。
负责人:***。
被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26号20层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5829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经审查,被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为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五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