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2民初3764号 申请人: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车陂大岗工业区大岗路4号(即二栋)3012房(不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890814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78号江宇?世纪城独立商业楼二层2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702213。 负责人:***。 被申请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26号20层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58294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与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51005元的财产。担保人都邦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151005元的保单保函[编号:20484245020022000027]为申请人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51005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