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2民初376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78号江宇?世纪城独立商业楼二层2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702213。 负责人:***。 变更保全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58294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车陂大岗工业区大岗路4号(即二栋)3012房(不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890814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与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广州乔仕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376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51005.00元的财产。2022年8月19日,本院依法额度冻结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3661××××9755账户内的存款151005.00元(实际冻结151005.00元)。 现变更保全申请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请求解除对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3661××××9755账户内的存款151005.00元的冻结。提供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02××××9932账户内存款151005.00元作为置换。 本院经审查认为,更保全申请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02××××9932账户内存款151005.00元; 二、解除对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3661××××9755账户内的存款15100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