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62917号
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26号20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滨和未来社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3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滨和未来社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