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2财保1774号
申请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26号20层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58294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昆明锦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怡景路2号海埂宾馆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HQ8H2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锦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26.6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锦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26.69元的财产。
保全费1220元,申请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