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与昆明锦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0112民初25418号 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26号20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58294Y。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锦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怡景路2号海埂宾馆8栋。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HQ8H2X。 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量事务所”)诉被告昆明锦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9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量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锦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量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咨询协议》《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服务费11781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未付款项117818元至2022年9月13日产生的违约金22208.69元;4.判令被告以11781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标准支付原告从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5.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咨询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路××路××处的锦慧金融中心(2#建筑)建筑面积约13278平米及独栋客房(4#别墅)建筑面积约1160平方米的项目酒店区域提供设计管理,服务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原告已按《咨询协议》约定按时提供服务,也收取了相关服务款项。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协议基础上延长服务期限及变更工作范围,《补充协议》服务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原告也己按《补充协议》约定按时提供服务,也收取了相关服务款项。后双方又于2021年4月1日签订《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二》(下称:《补充协议二》〉,再次延长服务期限及变更工作范围,《补充协议二》服务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以上《咨询协议》到《补充协议》再到《补充协议二》,服务内容从“设计管理服务”变更为“工程监督服务”,《补充协议二》约定的服务范围与内容具体为:提供各专业顾问意见,协助梳理项目关键问题等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审核相关协议及成本文件中关于建筑标准、估价部分,协助被告与酒店管理公司IHG洽谈相关事宜,并对项目安全、进度、成本、质量、风险提出专业意见、协助验收,协助客户审批各顾问、施工单位进度付款等。同时《补充协议二》约定了后续服务费及付款方式。《补充协议二》签订后,原告按照《补充协议二》及被告要求,在2021年4月-5月、2021年7月-8月提供了相应的服务,2021年9月,原告与被告代表在昆明协商一致,原告暂停提供服务。被告支付了2021年4-5月服务费,未支付2021年7月-8月两个月服务费,被告共欠原告服务费11781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皆未予以支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锦慧公司辩称,被告的锦慧金融中心项目自2019年7月启动酒店设计工作,项目因股权及资金问题已经于2021年6月暂停开发。至今,被告已经支付主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服务费总计1167089元,主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已经按照合同金额支付完毕,补充协议二已支付两个月服务费115517元。2021年6月项目停工后,被告发现项目设计进度存在较大的延误情况,并对原告的服务质量提出质疑,故双方于2021年9月就服务费支付问题进行过协商。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按照约定设计工作均应该在期限内完成,但原告对酒店设计单位管控失职、对设计进度把控不严导致设计进度无法匹配项目需求,因原告负责被告三个项目的酒店设计管理工作,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项目服务费必须按月支付,被告为顾全大局,一再满足原告的不合理要求,在项目停工后,因原告的实际工作内容无法匹配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存在服务费超付的情况。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被告针对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咨询协议》《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2份(2019年7月25日、2020年1月22日)、《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二》、HSBC银行流水、昵称“Candy”的微信截图、昆明英迪格invoice群微信聊天截图、申报单位付款申请书(7月)、昆明锦慧中心英迪格酒店项目成本部门付款审核表(7月)、付款申请书、JLL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说明(7月)、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昆明英迪格invoice群(3)微信聊天截图、申报单位付款申请书、昆明锦慧中心英迪格酒店项目成本部门付款审核表(8月)、付款申请书(8月)、JLL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说明(8月)、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邮箱截图、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JLL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说明4份等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昆明锦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付服务费违约金明细表,因系原告自行制作,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本院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咨询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名下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提供设计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费为684072元(含税),付款方式为按月付款(2019年8月-12月,每月付款116465元,2020年1月付款101747元),客户应在收到发票后三十日内支付发票款项,违约利率的计算标准为每逾期付款一日,按照未付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2019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了原协议,服务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现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服务期限为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30日,服务价格49500元(含增值税),除本补充协议提及的条款外,原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对本补充协议继续有效。2020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协议载明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了原协议,服务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就变更工作范围及延长服务期限相关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服务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服务费用为每月53000元(含税)。202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载明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了原协议,服务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并在2020年1月22日补签了补充协议,服务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补充协议二的服务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服务范围与内容为:1.与被告本地团队合作,提供各种专业意见;2.协助梳理项目关键问题,包括成果汇总、遗留问题建议等监督管理工作;3.协助审核相关协议及交易文件中关于建筑标准、估价部分、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及工程建筑相关交易条款的沟通及协商;4.协助被告与酒店管理公司IHG洽商相关事宜;5.项目开展过程中每月一次的现场检查,主要对安全、进度、成本、质量、风险提出专业意见,并提供报告;6.协助进行工作范围内验收工作;7.建立月检查监督管理体系;8.提供月检查报告;9.现场施工与设计要求差距的分析;10.现场进度与计划差距的分析;11.协助客户审批各顾问、施工单位进度付款。服务费含税总价为527880元(2021年4月付款56608元,2021年5月至12月每月付款58909元),在酒店开业前,可应被告需求,要求原告审核酒店运营方提供的筹备开业预算,专项服务含税费用为50000元。2019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65965元;2019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16465元;2019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16465元;2019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16465元;2020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16465元;2020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01747元;2020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转款53000元;2020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转款53000元;2020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款53000元;2020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转款53000元;2020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转款53000元;2020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转款53000元。2021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15517元。原告与被告的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名称为“昆明英迪格invoice群”微信群聊及电子邮件对付款事宜多次进行沟通。2021年4月、5月、7月、8月,原告分别向被告出具了JLL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说明。另,原告因申请保全为本案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保全费1220元。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2021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转款的115517元系支付2021年4月、5月的服务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咨询协议》《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2019年7月25日)、《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2020年1月22日)、《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二》,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咨询协议》《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2019年7月25日)、《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2020年1月22日)、《锦慧金融中心项目酒店区域设计管理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诉讼请求,因上述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均已届满,原告诉请解除相关协议已无意义,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7月、8月服务费117818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且原告于2021年4月、5月、7月、8月向被告出具的JLL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说明中载明原告的工作内容相同,没有任何进度,本院认为,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仅为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服务种类,但具体服务内容需根据被告当月项目实际情况决定,且微信群聊记录中被告方工作人员对原告方2021年7月、8月的付款申请未持异议,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根据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8月的服务费共计117818元。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发票后三十日内支付发票款项,每逾期付款一日,按照未付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告虽未提交被告已签收对应发票的证据,但根据微信群聊记录显示,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工作人员对2021年7月、8月的服务费用就申请付款材料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双方在2021年10月20日就2021年7月、8月的服务费用的申请付款材料事项进行了明确,故本院确认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利率按照日0.05%计算。对于原告主张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并未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锦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117818元; 二、由被告昆明锦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178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05%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1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人民币1220元,合计人民币27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昆明锦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