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922号
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26号20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静。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0号。
法定代表人:佟显涛。
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