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利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隆利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083民初40号 原告:乳山隆利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翁家埠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告乳山隆利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乳山隆利达路桥工程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其支付给***的赔偿费用49625.67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作为雇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8991.67元,原告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支付了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9625.67元。现依法起诉向被告追偿。 被告***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乳山隆利达路桥有限公司承包了乳山市2013年乡路改造工程育行线路面大修工程。原告将道路附属工程(***安装)分包给被告***,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由于乙方(被告)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013年8月11日,被告***雇佣案外人***等人在装卸***时***从车上摔下致左下肢受伤。由于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协议,***向本院起诉,要求本案原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7月7日本院以(2013)乳诸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991.67元。原告隆利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向本院缴纳了应由被告***支付的赔偿款和执行费共计49625.67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2013)乳诸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乳山市人民法院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邮政储蓄银行乳山支行电汇凭证在案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分包协议时,明确约定了被告如果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案外人***受伤,作为连带责任人原告将应由被告赔偿给案外人的赔偿款及执行费用支付给***。原告在对外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代为清偿的赔偿款及执行费共计49625.67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乳山隆利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给***的赔偿款及执行费共计49625.6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新海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