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隆利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翁家埠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乳山隆利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人49625.67元及利息。
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本院走访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已告知其需按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线索。
综上,本院在本案中已按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向本院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