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民终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翁家埠8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注入膳食向***46号楼2**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婿),住乳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住乳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上诉人乳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3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至三项,改判驳回***、***、**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事实和理由:1.案涉事故认定书认定***公司应负次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依据的法律针对的是正在施工的工程,而本案中案涉路面及安全岛已经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已不属于***公司施工内容及管理范围,***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施工管理不当的过错。一审法院依据案涉事故认定书认定***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是错误的。2.一审认定案涉道路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没有证据或相关证据未经法庭质证。***、***、**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案涉道路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其提及的相关单位出具的限期整改函未能在法庭中出示,未就该事实和证据进行过质证。3.***、***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依据。其二人均为退休职工,依法享受退休待遇,不符合追索赡养费的条件。
***、***、**答辩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有误,***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法,一审判决未支持***、***、**的相关诉请有误。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6851元;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735780元、丧葬费34652.5元、交通费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7680元,合计829612.5元按70%的责任比例负担,由***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590728.75元,并补缴案件受理费122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向***46号2**303室,身份证号码:,2018年9月11日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系**之独生儿子,***、***系**之父母,**离婚后未再婚。***、***共生育四名子女,长子**、长女***、次女王连秀、次子**。***、***、**系**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及***、***、**均系城镇居民。2018年9月11日22时33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号牌鲁K×××××,系挪用号牌)顺乳山市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前进街路口时,撞到路口内安全岛,致车损,**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710831201800002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形成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大,过错较严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公司未在安全岛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对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为查明案情,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卷宗,卷宗材料载明,事故现场位于乳山市世纪大道与前进街交叉路口。该路口为施工路段,道路中间有围挡隔离,围挡西侧路面允许车辆通行,路口南北为世纪大道,双向两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路中间为单黄色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干燥,路口内南北各有一个安全岛,夜间无路灯照明。乳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18-FYBL-261鉴定书鉴定意见:根据尸体检验,结合现场勘查、案情调查等分析,死者**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山东*****定所[2018]交鉴字第1789号【副201809093】***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资料和对事故车辆检测、鉴定,经分析得出:1.无牌二轮车(悬挂鲁K×××××号牌)碰撞前的瞬时速度无法鉴定;2.未发现事故时无牌二轮车(悬挂鲁K×××××号牌)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的相关痕迹;3.事故发生时,无牌二轮车(悬挂鲁K×××××号牌)前轮右侧与事故现场路口内西北方向安全岛路沿石发生碰撞、随后失稳向右倒地,其车身右侧其余损坏痕迹均为倒地过程中形成。济宁医学院***定中心济医司鉴[2018]毒鉴字第30453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6.3mg/100ml。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提交乳山热线于2018年10月10日发布的乳山交警快讯中图文内容,以证实设计存在问题,配文如下:9月26日下午,针对世纪大道与前进街交叉口及开发街交叉路口的物理隔离安全岛设置不合理的安全隐患,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单位实地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发现,这两处交叉路口的物理隔离安全岛距离道路中心点太近,会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击安全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大队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单位送达了限期整改函,督促相关单位对这两处隐患进行整改,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畅通的目的。***、***、**同时提交2018年9月9日微信朋友圈的截图,载明:二中拐弯处(注:本案事故发生地段附近)请减速慢行,修路的未做任何标志,道上的沥青未干,好多孩子上早自习都摔倒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只是证明事故发生地点的设计不合理,不能证明***公司存在过错。经法庭询问,***、***、**对本案不申请鉴定。***公司提交乳山市辖区道路(封闭)施工申请表,以证实建设单位与交警管理部门均同意半封闭施工管制方法,***公司将施工完毕的道路交付使用后,相应管理责任即不再存在。施工申请表记载,申请单位:于洋,施工单位:***公司,封闭路段:世纪大道(城南河-世纪大道),封闭理由:对原有旧路进行改造,封闭施工时间: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管制方法:半封闭,申请表由建设单位乳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盖章。***、***、**对施工申请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涉案路段符合全封闭施工及车辆绕行的条件,***公司申请半封闭状态明显增加了道路安全危险性,且涉案路段并未施工完毕,所有的交通标志及安全岛施工没有达到交付条件,即让车辆通行,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公司无证据证实涉案道路施工完毕并已交付建设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有效。二、***公司所施工的道路是否违规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焦点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依照法定程序经现场勘验后,结合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出具的公文书证,证明力较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案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现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均提出异议,应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而且其所提供的证据须证明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处于不真实的状态。现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发生经过及**的死亡原因等均无异议,且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比例的认定有异议的主张不予支持。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予以采信。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提交的证据,至多可以证实事故发生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而非存在缺陷。现***、***、**也无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确实存在缺陷,故对**的死亡原因除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公司未在安全岛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外,也应包括事故地点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通过上述分析,针对造成**死亡原因,以***公司负担40%的过错责任比例为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故,***、***、**的具体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6789元×20年+23072元×5年÷4人×2人)×40%=317384元;丧葬费69305元÷12个月×6个月×40%=13861元;交通费1500元×40%=600元,以上合计331845元。***、***、**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乳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317384元;二、乳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13861元;三、乳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交通费600元。上述一至三项合计331845元,限乳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4元,由**、***、***负担1716元,由乳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8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人有退休金收入,其中***系干部身份退休,月退休金4000元左右,***系工人身份退休,月退休金2000元左右,**生前也给***、***生活费。
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并未提起上诉,故对其在答辩意见中提出的与上诉请求无关的事项,本院不予审查。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主张系***公司在路面施工中存在缺陷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事发路段系以半封闭施工管制办法进行施工改造,正在施工的路段设立了围挡,未施工的路段允许车辆通行。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撞到路口内的安全岛,***公司未在安全岛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系导致发生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一审据此判令***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二人均有退休金收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结合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23072元,***、***的退休金收入已可以满足其日常基本生活所需,不符合在本案中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3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乳山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3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乳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294312元[(36789元/年×20年)×40%]。
上述一、二项合计308773元,限乳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54元,由**、***、***负担2317元,乳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8元,由**、***、***负担218元,乳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