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财保118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满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北京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区实兴大街**院**楼****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95173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9517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