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4968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北京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2239房间。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京0116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 095 173元的财产。后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现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 095 173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魏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