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4968号之一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北京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区实兴大街**院**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众创同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