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泰格斯诺减速机有限公司

南通市亚龙铸造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泰格斯诺减速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执字第159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亚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兴市泰格斯诺减速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亚龙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泰格斯诺减速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0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信息,目前被执行人单位法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泰商初字第03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