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12民初7293号
原告:贵州省黄平县且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靖安县。
原告贵州省黄平县且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省黄平县且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黄平县且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黄平县且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9元,由原告贵州省黄平县且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