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民初1589号
原告: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武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