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5104号
原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辰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沪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星辰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