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7633号
原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配套园区、扬州市江都区*****宜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防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防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9元,由原告扬州五环龙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倪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