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7326号
原告:湖北诺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李场村34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勇,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德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益丰园小区4号楼1层商业2号。
法定代表人:马现华。
原告湖北诺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德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诺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诺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诺兴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舒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