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11民初1107号
原告: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00450961669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普得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99号5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4M3XR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普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梓州大道242号附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448137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与被告攀枝花普得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四川普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相应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