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4352号
原告:攀枝花市某某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攀枝花市某某设计院与被告成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某某设计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市某某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