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976号
原告:攀枝花市某某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攀枝花市某某设计院与被告成都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2023年2月14日,攀枝花市某某设计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市某某设计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攀枝花市某某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