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21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段**号,组织机构代码45096166-9。 法定代表人***,系该设计院院长。 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住所地**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0999126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