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421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段**号,组织机构代码45096166-9。
法定代表人***,系该设计院院长。
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住所地**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0999126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