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2民初964号
原告:***,女,193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
被告:铜川**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工业园区***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铜川**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