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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声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865号 原告:深圳市声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沿山路43号创业壹号大楼A栋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与经南三路***檀悦6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迟大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长安南路51号(长延堡私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蜀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666号欧亚国际一期B栋7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声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蜀森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声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声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深圳市声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师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