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865号
原告:深圳市声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沿山路43号创业壹号大楼A栋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与经南三路***檀悦6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迟大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长安南路51号(长延堡私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蜀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666号欧亚国际一期B栋7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声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蜀森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声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声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深圳市声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师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