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483-1号
原告:旬阳县才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创辉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旬阳县才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创辉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旬阳县才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旬阳县才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旬阳县才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