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

旬阳县才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483号 原告:旬阳县才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昌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中诚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创辉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旬阳县才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昌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榆中诚翔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创辉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旬阳县才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昌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榆中诚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昌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榆中诚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旬阳县才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昌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榆中诚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