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706号
原告:陕西高山水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二环南路环岛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高山水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高山水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高山水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