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

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457号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铜川**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川**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