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457号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铜川**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川**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铜川市耀州区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