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556号
原告: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石灰石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XX堡XX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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