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民申3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军,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2民终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武江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