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民申3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军,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铜川兰明商贸物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2民终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武江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杜 欣